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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后两次汇款777.7万元买信托,平仓巨亏后怎么办?法院判例这样说
2023-12-03 19:35:23【融资】9人已围观
简介随着金融产品违约的增多,与金融消费相关的诉讼也随之增多。如何认定信托关系,如何考虑适当义务的审查?近日,北京金融法院在金典发布的一则信托合同纠纷案引起关注。本案中,蔡分两次向中信信托汇款777.7万元 %E7%81%B0%E8%89%B2%E8%AF%8D%E6%8E%92%E5%90%8D%E6%90%9E%E5%AE%9A%E6%98%93%E9%80%9F%E8%BE%BEtg:bdtg678%20%20%20Q/V:897602390
随着金融产品违约的先后增多,与金融消费相关的两次例样诉讼也随之增多。如何认定信托关系,汇款%E7%81%B0%E8%89%B2%E8%AF%8D%E6%8E%92%E5%90%8D%E6%90%9E%E5%AE%9A%E6%98%93%E9%80%9F%E8%BE%BEtg:bdtg678%20%20%20Q/V:897602390如何考虑适当义务的买信审查?近日,北京金融法院在金典发布的托平一则信托合同纠纷案引起关注。
本案中,仓巨蔡分两次向中信信托汇款777.7万元购买某信托产品,亏后汇款摘要中注明购买了某信托产品。办法由于证券市场大幅下跌,院判信托产品全部清盘,先后仅某份额信托财产收益383万元。两次例样%E7%81%B0%E8%89%B2%E8%AF%8D%E6%8E%92%E5%90%8D%E6%90%9E%E5%AE%9A%E6%98%93%E9%80%9F%E8%BE%BEtg:bdtg678%20%20%20Q/V:897602390
蔡以《信托合同》和《客户调查表》非其所签,汇款信托合同不成立,买信信托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为由诉至法院,托平要求中信信托赔偿。仓巨
中信信托主张信托合同成立,以蔡拥有多个证券账户,具有证券交易、融资融券的投资经验为由,主张免除适当性义务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,但信托合同是在某一方已支付认购信托产品款项后才成立的。蔡此前投资的理财产品与涉案信托产品在属性、种类、金额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,其此前的投资经历不足以免除中信信托的适当性义务。中信信托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,应当赔偿蔡的投资损失。
& ldquo适当性义务& rdquo成为关注的焦点
蒋金莲法官认为,信托合同的成立应适用信托法、民法典和合同法。《信托法》第八条规定,设立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。《合同法》第36条(《民法典》第490条)规定,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,另一方没有书面形式表示接受的,合同成立。
本案中,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,但只有一方以转账方式支付了购买信托产品的费用,信托公司予以受理。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,信托合同应当成立,这是准确衔接信托法和合同法适用的体现。
金融机构如何履行适当性义务,能否以投资者有前期投资经历为由主张免除适当性义务,是当前审判实践中的难点。本案例从了解客户、了解产品、适当销售等方面分析了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内容,探讨了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审查标准,综合考虑了金融消费者以往投资金融产品的属性、类别、投资金额、投资期限,分析了投资者以往投资经历对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影响,对于统一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审查标准具有重要意义。 规范金融机构的销售行为,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有助于营造良好的金融法律营。
适当性义务又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,强调& ldquo风险匹配原则& rdquo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介绍和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、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高风险投资服务的过程中,必须履行了解客户、了解产品、向合适的金融消费者销售合适的产品(或服务)的义务。
在金融业务的监管上,监管部门一直强调& ldquo卖家兢兢业业,买家自负& rdquo买方自负是基于卖方的责任。
过往投资经验需要综合考虑。
金融消费者过去的投资经历能否免除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,应当综合考虑金融消费者过去投资的金融产品的属性、类别、投资金额、投资期限,判断其自主投资决策是否受到影响。
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史在专家点评中指出,金融产品具有风险属性,而广大金融消费者缺乏金融专业知识,信息不对称,风险承受能力有限,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充分揭示金融产品的风险,准确评估金融消费者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,帮助金融消费者在充分了解风险的同时投资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。
金融产品的销售有相当比例是通过代销机构进行的,代销机构未尽到适当性义务,金融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。本案中,虽然蔡某作为消费者支付了购买信托产品的费用,但信托合同上的签名并非蔡某所签,这与代销机构不规范的销售行为不无关系。这种不规范的行为也造成了金融机构义务的不正当履行。对于代销机构不规范的销售行为,本案认为应由金融机构承担不利后果,有利于规范金融产品销售秩序,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,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。
编辑:诺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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